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2020-10-03 11:50:42
为切实推进本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会员和其他组织对本会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接受组织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审核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组织相关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会员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组织信息,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组织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会公开组织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组织信息,通过大会、网站、邮件、新闻、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接受组织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审核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组织相关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会员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组织信息,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组织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会公开组织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组织信息,通过大会、网站、邮件、新闻、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