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更新:2020-10-03 11:30:02

为了规范本会理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发展规划并落实;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行使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本会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遵守《章程》;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会长拟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要参与实际工作。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长会议主要讨论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等。
第十四条 秘书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本会年度计划,检查落实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等。会议由执行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出席。
第十五条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文件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会长或分工委托的副会长签发。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等,由本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6日起实施。



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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