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2020-10-03 11:39:41 为加强本单位公章使用管理,保障公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本单位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章由秘书处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管理,日常放置在保险柜内。秘书长是公章使用、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公章使用、保管的有关规定,要经常检查、保养公章。 第二条 执行秘书长在使用公章前须认真审阅、了解盖章材料内容,确保内容正确无误,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条 使用公章必须登记、签名,填写盖章登记簿。 第四条 公章原则上只在办公室内使用,如需将公章携带出办公室或单位以外使用,需报单位领导批准,指派专人负责使用。 第五条 盖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六条 发现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要保护现场,及时汇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报警。 第七条 公章保管者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向下任保管者办理公章及登记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实施。